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亞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東海
- 代理人
- 黃素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不慎於民國99年5 月10日在臺中市○里區○○里○○路119 之5號辦公室遺失,前經本院准以99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卷內所附99年6 月9 日皇家時報第3 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9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詮丞企業有│兆豐國際商│99年3月5日 │36,470元 │BU0000000 │
│ │限公司黃素│業銀行屏東│ │ │ │
│ │卿 │分行 │ │ │ │
├──┼─────┼─────┼──────┼─────┼─────┤
│2 │詮丞企業有│兆豐國際商│99年1月20日 │729,300元 │BU0000000 │
│ │限公司黃素│業銀行屏東│ │ │ │
│ │卿 │分行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