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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請人
亞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東海
代理人
黃素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不慎於民國99年5 月10日在臺中市○里區○○里○○路119 之5號辦公室遺失,前經本院准以99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卷內所附99年6 月9 日皇家時報第3 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9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詮丞企業有│兆豐國際商│99年3月5日  │36,470元  │BU0000000 │
│    │限公司黃素│業銀行屏東│            │          │          │
│    │卿        │分行      │            │          │          │
├──┼─────┼─────┼──────┼─────┼─────┤
│2   │詮丞企業有│兆豐國際商│99年1月20日 │729,300元 │BU0000000 │
│    │限公司黃素│業銀行屏東│            │          │          │
│    │卿        │分行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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