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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以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5號

聲請人
全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001 │精日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98年7月12日 │新臺幣 │AD0000000 │ ││ │公司 │內埔分行 │ │34,510元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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