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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號

聲請人
宏安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104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8年7 月1 日台灣時報第18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勇信工程有限│上海商業銀行│98年7月16日 │34,125元 │PA0000000 │ ││ │公司 陳亨嘉│屏東分行 │ │ │ │ │├──┼──────┼──────┼──────┼───────┼─────┼──┤│002 │勇信工程有限│上海商業銀行│98年7月16日 │30,975元 │PA0000000 │ ││ │公司 陳亨嘉│屏東分行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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