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美的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
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及第56
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
以98年司催字第13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民國99年1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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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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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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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屏東│臺灣新光商業│98年6月29日 │55,650元 │MX0000000 │ │
│ │市聖帝廟慈鳳│銀行屏東分行│ │ │ │ │
│ │宮 郭天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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