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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交簡字第三七四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交簡字第三七四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甲○○漏逸瓦斯,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在屏東市○○路一六四之一號三樓之七自宅內,開啟瓦斯筒,讓瓦斯漏逸企圖自殺,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再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犯,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顏文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交簡字第三七四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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