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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七八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係乙○○經營位於屏東市○○街○段五十號大眾自助餐店之員工,連續多次在上揭次自助餐店收取客人消費款項時,從中抽取新台幣(下同)一佰元,共計三百元將業務上之物侵占入己,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即應適用之法條,於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吳思怡

                 書記官 顏文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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