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七八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七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係乙○○經營位於屏東市○○街○段五十號大眾自助餐店之員工,連續多次在上揭次自助餐店收取客人消費款項時,從中抽取新台幣(下同)一佰元,共計三百元將業務上之物侵占入己,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即應適用之法條,於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