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三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係乙○○經營位於屏東市○○街○段五十號大眾自助餐店之員工,連 續多次在上揭次自助餐店收取客人消費款項時,從中抽取新台幣(下同)一佰元 ,共計三百元將業務上之物侵占入己,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即應適用 之法條,於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顏文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