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31 日
- 被告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四一三○、五六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核備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處有期徒刑壹 年貳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於修正前第二十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 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具 、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但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 之貯存、清除或處理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發給許 可證」。而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四項分別規定:「未依第二十條規定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法人 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 、第二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罰金。」被告甲○ ○為鴻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負責人,在核備地點以外之土地貯存、清除、 處理廢棄物,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而鴻昇環保工程 有限公司其負責人即被告甲○○,因執行業務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核備文件內 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科以該 公司罰金,惟本件聲請人未起訴鴻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基於不告不理原則 ,本院就不得為任何裁判,而僅能退回原偵查機關另行偵辦,否則即有就未經請 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訴外裁判之違法,並此敘明。 三、又被告行為後,廢棄物清理法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原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移至 新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並提高刑罰為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