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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羅心芳潘快楊中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吉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屏交簡字第三九八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楊中琪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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