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秩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屏秩字第86號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9 月28日屏警刑專字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超級柴油壹仟陸佰公升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6年9 月 4日上午 8時50分。 ㈡地點:屏東市○○路○○路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甲○○受僱於豐利行油品有限公司(下稱豐利行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駕駛豐利行公司所有車牌號碼:Z -1167號自用小貨車,裝載易燃危險物品超級柴油1,600 公升行駛在道路上,而為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為警在上開時、地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 ㈢扣案之超級柴油1,600 公升。 ㈣照片6 幀。 三、按查禁物,沒入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而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 條亦有明定。茲扣案之超級柴油,係上開法規所禁止運輸之查禁物,併依法宣告沒入之。 四、茲審酌被移送人之素行及其他一切情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63條第1 項第7 款、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第2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簡易庭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刑事庭。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0,000元以下 罰鍰: 七 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