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259號
- 原 告
-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順益
- 訴訟代理人
- 楊憲忠
- 被 告
- 靖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屏小字第25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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