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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127號

給付居間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127號

原告
京宸房屋
法定代理人
邱正良
被告
鍾兆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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