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259號原 告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益 訴訟代理人 楊憲忠 被 告 靖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