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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2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麗芳

原   告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益
訴訟代理人
楊憲忠
被   告
靖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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