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簡字第13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陳鋒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532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0 年6 月1 日具狀將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3,631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原告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訴外人陳淑敏之胞弟,訴外人陳淑敏與訴外人李榮源為夫妻。緣於92年9 月起,被告暫住於臺南市○區○○街2 段5 號4 樓即訴外人李榮源與陳淑敏夫婦之住處,常代訴外人李榮源領取掛號信件而獲得保管訴外人李榮源身份證之機會。因被告債信不佳,無法申辦金融卡,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未經訴外人李榮源同意,冒用其名義,於93年8 月間向原告銀行申辦信用卡(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下稱系爭信用卡),並冒用李榮源名義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盜刷系爭信用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不法侵害原告利益,致原告受有支出消費款103,631 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5 號判決、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被告被訴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刑事案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6202號、96年度偵緝字第756 號)查核無訛,且上開所涉犯罪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個月,有判決書影本1 份附卷可參。被告對於原告前揭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參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意旨)。經查,本件被告未經訴外人李榮源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持系爭信用卡簽帳消費,並於消費簽帳單上,分別偽簽「李榮源」之署名,故意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誤認為簽帳單所載之簽名為李榮源親自消費,而代墊簽帳消費款予各特約商店,被告盜刷信用卡消費45筆金額計110,604 元,致原告受有上開盜刷金額之損害,而被告分別其中曾經清償1,000 元、2,000 元、4,000 元、3,000 元、7,000 元等消費金額數次,然迄今尚有103,631 元之金額尚未清償,此有原告提出之客戶消費明細表在卷可參;又被告涉嫌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個月確定在案,業如前述,是被告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偽造文書之不法手段,使原告陷於錯誤代墊消費款而侵害原告之利益,而被告故意偽造簽名之不法行為與原告因支出消費款致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足堪可認定,依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被告之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之侵權行為,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甚明。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103,63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1,220 元,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鄭靜芳 附表:原告即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所受損害明細 ┌──────┬────┬─────────────┐ │消費日期 │ 金額 │消費明細 │ ├──────┼────┼─────────────┤ │93年8月17日 │ 3,690│遠傳電信 │ ├──────┼────┼─────────────┤ │93年8月18日 │ 5,800│義祥眼鏡行 │ ├──────┼────┼─────────────┤ │93年8月22日 │ 4,928│上品鐵板燒餐廳 │ ├──────┼────┼─────────────┤ │93年8月14日 │ 6,600│聖淘沙賓館 │ ├──────┼────┼─────────────┤ │93年8月20日 │ 20,000│夜歡KTV │ ├──────┼────┼─────────────┤ │93年8月25日 │ 4,000│大街男飾精品店 │ ├──────┼────┼─────────────┤ │93年8月27日 │ 20,000│夜歡KTV │ ├──────┼────┼─────────────┤ │93年8月28日 │ 3,863│台糖仁得量販店 │ ├──────┼────┼─────────────┤ │93年8月29日 │ 6,000│維特歐洲男飾 │ ├──────┼────┼─────────────┤ │93年9月11日 │ 3,000│天禾茶苑 │ ├──────┼────┼─────────────┤ │93年9月17日 │ 20,000│預借現金 │ ├──────┼────┼─────────────┤ │93年9月21日 │ 650│預借現金手續費 │ ├──────┼────┼─────────────┤ │93年9月22日 │ 1,903│和信電訊 │ ├──────┼────┼─────────────┤ │93年11月15日│ 0│無 │ ├──────┼────┼─────────────┤ │93年9月9日 │ 151│東森購物分期款01 │ ├──────┼────┼─────────────┤ │93年9月9日 │ 138│東森購物分期款01 │ ├──────┼────┼─────────────┤ │93年9月9日 │ 132│東森購物分期款02 │ ├──────┼────┼─────────────┤ │93年9月9日 │ 149│東森購物分期款02 │ ├──────┼────┼─────────────┤ │94年1月2日 │ 940│千越加油站-台南站 │ ├──────┼────┼─────────────┤ │94年1月2日 │ 3,300│大街男飾精品店 │ ├──────┼────┼─────────────┤ │94年1月5日 │ 207│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1月5日 │ 166│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1月5日 │ 330│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1月5日 │ 390│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1月5日 │ 438│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1月5日 │ 498│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1月5日 │ 550│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1月5日 │ 917│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1月5日 │ 186│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1月5日 │ 198│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93年9月9日 │ 132│東森購物分期03 │ ├──────┼────┼─────────────┤ │93年9月9日 │ 149│東森購物分期03 │ ├──────┼────┼─────────────┤ │94年2月23日 │ 900│逾期手續費 │ ├──────┼────┼─────────────┤ │93年9月9日 │ 132│東森購物分期04 │ ├──────┼────┼─────────────┤ │93年9月9日 │ 149│東森購物分期04 │ ├──────┼────┼─────────────┤ │94年3月4日 │ 1,060│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3月21日 │ 390│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3月21日 │ 438│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3月21日 │ 498│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3月21日 │ 550│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3月21日 │ 917│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3月21日 │ 198│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2月23日 │ 900│逾期手續費 │ ├──────┼────┼─────────────┤ │93年9月9日 │ 132│東森購物分期05 │ ├──────┼────┼─────────────┤ │93年9月9日 │ 149│東森購物分期05 │ ├──────┼────┼─────────────┤ │94年4 月21日│ 1,250│逾期手續費 │ ├──────┼────┼─────────────┤ │93年9月9日 │ 132│東森購物分期06 │ ├──────┼────┼─────────────┤ │93年9月9日 │ 149│東森購物分期06 │ ├──────┼────┼─────────────┤ │94年5月23日 │ 1,250│逾期手續費 │ ├──────┼────┼─────────────┤ │93年9月9日 │ 792│東森購物分期餘額 │ ├──────┼────┼─────────────┤ │93年9月9日 │ 894│東森購物分期餘額 │ ├──────┼────┼─────────────┤ │94年6 月22日│ 1,250│逾期手續費 │ ├──────┼────┼─────────────┤ │94年7 月21日│ 1,250│逾期手續費 │ ├──────┼────┼─────────────┤ │94年8月23日 │ 1,250│逾期手續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