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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50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水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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