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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陳怡先
  • 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 原告
    陳水盛
  • 被告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50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水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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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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