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504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504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三桂
- 被上
- 訴 人
- 即 原 告 陳水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