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 對 人 黃詩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優日盛企業有限公司約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灣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約定按期繳納價款,並簽發本票為前述擔保履行,因逾期未繳,業經福灣公司取得執行名義。嗣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1 月19日受讓福灣公司對相對人之一切權利,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以相對人戶籍地址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該債權讓與通知信函經郵政單位二次以「招領逾期」為由遭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7558 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等件影本及戶籍謄本、退回信函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囑託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前往查訪,據現址住戶表示,該相對人並未居住於現址,相對人自房屋被拍賣後即不知去向,此有該局100 年8 月15日屏警分偵字第1000019950號函之職務報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