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63號原 告 鄧氏萱 被 告 宏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代 理 人 李易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2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