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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6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63號

原告
鄧氏萱
被告
宏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代理人
李易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2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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