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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吳思怡
  • 法定代理人
    陳曜芳

  • 原告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明輝黃美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9號原   告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芳 被   告 高明輝 被   告 黃美雯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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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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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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