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吳思怡
- 法定代理人陳曜芳
- 原告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明輝、黃美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9號原 告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芳 被 告 高明輝 被 告 黃美雯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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