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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陳怡先
  • 法定代理人
    韓慶忠

  • 當事人
    陳信誠鑫富發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勞簡字第8號原   告 陳信誠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鑫富發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慶忠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01 年1 月11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惟此項追加聲明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各款所列舉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主張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故依上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改分為勞訴字別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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