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聲字第5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華宗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隆
- 相對人
- 鍠營木業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洪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債權,於民國92年10月27日讓與訴外人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7年6 月25日將債權讓與訴外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8年6 月30 日 將債權讓與訴外人上昇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昇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末於98年10月16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以雙掛號函通知相對人有關債權讓與之情事,但因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招領逾期致該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函信封影本,其批退理由為不在,招領逾期退回,尚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