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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23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230號

原告
鄭清坡
被告
吉易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之3
法定代理人
鄭育仁
被告
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別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6,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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