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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95號

原告
李供儒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告
百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恒榮
被告
丹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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