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勞簡字第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勞簡字第8號
- 原告
- 陳信誠
- 訴訟代理人
- 蔡淑媛律師
- 被告
- 鑫富發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慶忠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01 年1 月11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惟此項追加聲明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各款所列舉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主張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故依上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改分為勞訴字別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