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簡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李麗芳
- 法定代理人謝玉環
- 原告蕭清嘉
- 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248號原 告 蕭清嘉 被 告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被 告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提起第一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6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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