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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簡字第46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461號

原告
弘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原告
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玲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彥森
被告
劉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4 月19日下午3 時4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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