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政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16號原 告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紀文(遺產管理人許芳瑞律師)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6,27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