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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李麗芳
  • 法定代理人
    蔡政賢

  • 原告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16號原 告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紀文(遺產管理人許芳瑞律師)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6,27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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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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