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汽車修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德福企業社、郭弘益、鄭國平即銓泰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50號原 告 德福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弘益 被 告 鄭國平即銓泰工程行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岳龍 一、原告因給付汽車修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7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