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17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曾冠華
- 被告
- 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別枝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收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