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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1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78號

原告
曾冠華
被告
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別枝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收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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