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20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207號
- 原告
- 弘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融
- 原告
- 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玲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曾彥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昭政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4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