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2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230號
- 原告
- 鄭清坡
- 被告
- 吉易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鄭育仁
- 被告
- 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別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6,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