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蕭清嘉、謝玉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34號原 告 蕭清嘉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