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蕭清嘉、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玉環、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71號原 告 蕭清嘉 被 告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被 告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