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陳怡先
- 法定代理人劉明鴻、程聰義
- 原告鼎程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冠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80號原 告 鼎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鴻 被 告 冠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聰義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冠祥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祥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7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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