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8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兼反訴原告
- 創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兼反訴被告
- 東瑞電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屏簡字第87號給付廢棄物清理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
二、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2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