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0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曹啟鴻
- 訴訟代理人
- 周春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倫律師
- 被告
- 南島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鐘田
- 被告
- 益曄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霖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已繳之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 元,尚應
繳新臺幣9,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