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9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98號
- 原告
- 林秀香即建銘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尤朝正即鑫鋒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尤朝正即鑫鋒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7,3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