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83號
- 原告
- 張敬斌
- 被告
- 一隻鳥統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8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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