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8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83號

原告
張敬斌
被告
一隻鳥統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