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勞簡字第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勞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阮文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弘光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1 紙及本院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