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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0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00號

原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被告
南島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田
被告
益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霖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已繳之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 元,尚應

繳新臺幣9,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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