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24號原 告 張文欽 被 告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董基旭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