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46號
- 原告
- 凱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世婷
- 被告
- 陳福明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4,80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