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98號原 告 林秀香即建銘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尤朝正即鑫鋒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尤朝正即鑫鋒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7,3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