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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李麗芳

  • 當事人
    林秀香即建銘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98號原   告 林秀香即建銘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尤朝正即鑫鋒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尤朝正即鑫鋒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7,3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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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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