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84號原 告 潘紀妃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邱勝盛即吉利科技企業社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代 理 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勝盛即吉利科技企業社等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4,5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屏救字第9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