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38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388號
- 原告
- 黃頌舜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龍律師
- 被告
- 弘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耀慶
- 法定代理人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鄒政和
- 被告
-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蔡生
- 訴訟代理人
- 包漢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下午2時50分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