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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3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388號

原告
黃頌舜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告
弘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耀慶
法定代理人
兼 訴 訟
代理人
鄒政和
被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下午2時50分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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