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10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朱又年因103 年度屏簡字第100 號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2,5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