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李麗芳
- 法定代理人游惟翔
- 原告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雅惠
- 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連信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號原 告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代 理 人 游雅惠 被 告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理 人 連信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6,3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80元。 (二)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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