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20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01號
- 原告
- 方文環即田蓁咖啡鮮果店
- 被告
- 品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沛琪
- 被告
- 張祐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原告所有屏東縣鹽埔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㈡按拆屋還地事件,應以原告因被告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利益為訴訟標的。請原告陳報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單位表示約略面積),供本院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