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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20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施君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01號

原告
方文環即田蓁咖啡鮮果店
被告
品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沛琪
被告
張祐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原告所有屏東縣鹽埔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㈡按拆屋還地事件,應以原告因被告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利益為訴訟標的。請原告陳報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單位表示約略面積),供本院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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