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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3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337號

原告
連盈隔熱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玄
被告
喬暉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暉元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7,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李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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