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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233號

給付不當得利土地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0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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