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3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3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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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莊永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青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