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李麗芳
- 當事人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屏東東山河管理委員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99號原 告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易志律師 被 告 屏東東山河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為國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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